摩托车上摔下受伤 保险公司拒赔
【编者按】原本乘坐在车上,车辆拐弯时突然摔下受伤,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是“本车人员”而非“第三者”为由,拒绝赔付。昨日,新沂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其余部分由车主承担赔偿。
2011年5月25日,新沂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三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保险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保险限额为12.2万元。
2012年2月15日上午9时许,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沿新沂市某道路行驶,当车辆经过一路口拐弯时,刘某突然从三轮车上摔下,头部流血不止。经医生诊断,刘某伤情为双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前颅底骨折、左枕头皮挫裂伤、右额头皮擦挫伤、脑疝,至同年3月11日出院时,刘某共花去医疗费6.9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作为车主的王某先行支付了刘某3万余元赔偿金。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
此后,刘某就其余损失要求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并要求王某进行相应赔偿。但该保险公司以刘某是“本车人员”,而非车外人员为由,作出拒赔决定。多次协商无果后,2012年3月26日,刘某将王某及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新沂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多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新沂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应当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机动车之上为依据。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前,原告确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车上人员,但发生事故时,其已由“本车人员”转换为“第三者”,故依法应当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
根据计算,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最终,新沂法院判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王某赔偿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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