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行人受伤 被撞男子获理赔25万
【编者按】一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行人发生接触,行人受伤。交管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员负全责,行人无责任。经法院判决,被撞男子获赔25万余元。
行人是位中年男子,事故后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伤情包括尾骨骨折、腰外伤、腰部软组织挫伤、骨髓静脉高压征、椎管内感染等,为此住院151天,花去医疗费37000余元。
经查,肇事司机即为车主。涉案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内。原告起诉时,将车主、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损失。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任波、潘晓东二位律师为原告代理。经据理力争,法院认可了律师意见,支持了原告绝大部分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车主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3000余元。
律师点评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任波律师介绍,原告将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可否一并判决?围绕这一问题,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在同一起诉讼中一并处理;有观点认为,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责任,二者可以在同一起诉讼中一并处理。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大致也有两种做法:一是原告只能先起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法院告知原告待诉讼终结后可依法另行起诉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是原告起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后,法院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判令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求得统一,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外就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与以往相比,该司法解释统一了三点:第一、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可以在同一起诉讼中一并解决,原告无需另诉;第二、原告同时起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不再列为第三人;第三、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明确了两险的赔偿次序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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