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 或成第二个强制险
【编者按】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首次提出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需要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若未投保的话,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未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后,全国大范围推广实施的第二个强制保险产品;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形成利好。
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需要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若未投保的话,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在最新的文件中首次提出了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概念,业内人士表示,这似乎预示着,未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后,全国大范围推广实施的第二个强制保险产品;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形成利好。
三类企业被纳入强制投保
据了解,早在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就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并可视情况通报当地环保部门。
对保险公司形成利好
美亚财险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虽然有的地区也提出过一些类似强制保险制度,但这个环境污染强制责任在全国提出应该算是首次,从一定程度说,应该算是继交强险之后第二个全国性的强制保险。他表示,虽然市场供给、承保技术、理赔等还需要进一步培育,但此次两部委提出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利好,也会刺激一些再保险的需求,而且有了这个强制保险,对于一些大的污染事故来说也是好事,未来在出现大的污染事故时,可以借助保险这种经济手段来解决。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朱俊生,全国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几方面意义:一是对保险公司来说,能促进新的业务增长,但环境污染责任险毕竟是一个小险种,责任险本身在财险公司的保费占比不会太高,所以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所带来的直接保费占比不会太高;二是保险公司需加强风险控制意识,因环境污染责任险属于长尾风险。另外一点,就是在高危领域推广这个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可能有一个想法是通过市场机制,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有助于提升防灾减损能力。当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可能更关心保费,但从长远看,应有助于防灾减损。
短期内难以大面积推广
对于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主任王凤春表示:“短期内想大面积推广有难度。”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保险公司参与进来,《指导意见》给出了两点鼓励和引导措施: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王凤春表示:“如果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很难做,要搞强制性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企业不会接受的,想要立法的话,难度性比较大。”
一位券商金属行业分析师告诉笔者,有色金属的采选和冶炼过程中大多会存在一些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已经酿成重大污染事件的案例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并不少见。如“血铅”事件中牵涉到了多家铅蓄电池相关公司。他认为,随着政策的落实,相关上市公司或将首先进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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