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试点保险纠纷调解机制 纠纷解决多途径
【编者按】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从2005年到2010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从14465件增加到59747件。面对增长的保险诉讼,监管机构高度重视,全国各省也积极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昨日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
2012保险纠纷千奇百怪 结果往往诉诸公堂
2012年千奇百怪的保险纠纷诉诸公堂,这些纠纷在一审后,往往一方不服进入二审阶段再次审理,矛盾解决消耗了双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造成了法律资源的消耗。
沈阳晚报2012年5月11日报道,闵大爷准备在保险公司为孩子买些保险,保险公司承诺买40万元保险赠送金牛。农历腊月二十八,保险公司业务员将保险合同和赠送的“金牛”送到了闵大爷家,随后就离开了。闵大爷和过年回家的子女看到赠品“金牛”,全被雷倒了,“金牛”就是4个玩具模型,当晚闵大爷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业务员要求退保“她请示领导后说马上就过年了,等春节后上班再说吧”。节后上班第一天,闵大爷早早就到保险公司要求退保,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这些保单已过了10天的犹豫期,不能退保。这下闵大爷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从自己拿到保险合同的腊月二十八开始,到正月初七刚好是10天,已过了犹豫期。一气之下,闵大爷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随后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判决,闵大爷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对此,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沈阳市中院,市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晚报2012年11月20日报道,一个价值18万元的名包,在被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承运的过程中丢失。事发后,宅急送以及为该包提供保险服务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名包的所有权人北京润通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市一中院的庭审中,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并要求宅急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润通达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为由,驳回了润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润通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广州日报2012年7月4日报道,因怀疑投保车主酒驾顶包,保险公司拒赔对簿公堂。一审保险公司败诉,随后提起上诉。据此案一审原告胡某诉称,司机钱某在驾驶由其投保的一辆凌志轿车时,因车胎突然爆裂,当行驶至惠州市博罗县某路段,引致车头失控而撞上大树,造成该投保车辆严重受损。事发后,胡某向为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索赔,遭到对方拒绝,称胡某谎报事故经过,伪造事故发生过程,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甚至有酒后驾车找人顶包之嫌。胡某为此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诸公堂。
各地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矛盾化解初显成效
面对增长的保险诉讼,全国各省积极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低成本化解保险纠纷初显成效。
北京据中国保险报报道,2012年9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签订《关于深化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同时,增加了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元田介绍,4年来,保险合同纠纷联动调解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预防纠纷、化解矛盾、规范行业的重要作用,保险案件审理周期缩短,调解撤诉率大幅上升,解决了一批影响较大、涉及群体的保险案件。数据显示,自2008年8月至今,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近70%,较联动调解机制实行之前的2008年1-8月上升了近32个百分点,改变了保险合同纠纷难以调解的局面。
福建据中国广播网报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福建率先建立保险类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调解成功率高达七成,保险纠纷行业调解的优势正逐步显现。福州中院所受理的保险案件,80%以上属于车险理赔难、销售误导等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呈现出案件审理难度大、调解率低下的特点。福州中院充分借力行业调解优势与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签订诉调对接协议,并以中院民二庭审理的二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诉中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作为试点。截至目前,共三批计15件案件进入对接流程,已有11件案件达成和解协议,调解成功率高达七成,履约率100%,解决争议金额200余万元。二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撤率由此上升近50个百分点,形成法院、保险公司、客户三方共赢的局面。
江苏据中国保险报报道,2012年徐州市保险矛盾诉调对接第三次工作推进座谈会召开,诉调对接工作推进座谈会上,徐州市铜山区、鼓楼区两法院与徐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建立开展保险合同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不断拓展诉调对接工作范围,主动要求所有保险纠纷必须纳入保险行业协会的调解框架,所有案件必须经过诉调对接流程并分流到市保险行业协会,最大限度把保险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目前,徐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徐州两级法院联合开展的保险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市区范围实现全覆盖。
此外上海、山西、陕西、内蒙古等多个省份都积极推动着本省诉调对接机制的进程。
保监会正式发布通知 经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具强制执行力
昨日,保监会正式发布消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在31个保监局辖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试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其他21个保监局辖区选取1-2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
《通知》要求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稳妥方式。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地区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
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通知》也对试点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监督其规范运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敦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调解组织经费来源;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试点地区法院可建立保险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解决纠纷;有条件的法院可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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