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允许保险资管等三类机构开展公募业务
【编者按】12月3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共十八条,规定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等等。《暂行规定》还针对三类机构设定了诸如管理规模、净资本、分类评价级别等特殊条件。对于证券公司,要求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下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
在经营运作方面,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业务,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运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应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暂行规定》主要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例如,要求上述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公募基金业务,要有必要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等。同时明确要求上述机构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资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制度,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等。
在监督管理方面,《暂行规定》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具有监管权,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处罚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除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此次新规出台主要是为建立开放、包容、多元的财富管理行业,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精神。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