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4小时后车撞人了 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编者按】车辆投保4小时后就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以“投保时间不足24小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不理赔。昨日,大足区法院透露,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最后判决其理赔。
2011年12月中旬,永川的赵光购了一辆二手车,办理了转让手续。去年1月13日下午5:04,赵光到某保险公司支公司为车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接着,赵光将车借给了好友彭彬使用,谁知当晚9:30,彭彬驾驶他的车,撞上了一辆摩托车,并造成摩托车车主陈冬受伤。后经司法鉴定,陈冬伤残等级为10级。事发后,经大足交巡警认定,彭彬承担本次事故全责。
去年7月,陈冬将赵光、彭彬以及保险公司告到大足区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法庭上,原被告对事故发生以及责任认定均无意见。
“发生交通事故时,我的车已经投保,且在保险期内……”赵光当庭提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对此,保险公司却辩解称:赵光的车确实买了保险,但保险期间为2012年1月14日0时起至2013年1月14时止,车辆发生事故时,该车的保险尚未生效,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事故车辆是否在保险期内成了争议焦点。
大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赵光在2012年1月13日17:04交钱买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公司也出具了相关保单,因此保险合同即时成立并生效,因为交强险保单系保险公司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方并无证据证实,双方就合同保险期间的条款进行过协商,或作过必要的解释及说明,且保险公司的承保期间与合同生效期间存在近8小时的间断期,不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及时防范风险、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及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此外,保险公司在出单时仍然采用“保险期间自某年某月某日零时起……”的格式条款,违反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就保险期间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的相关规定。为此,法院审理认为,该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确定保险公司方向赵光出具保单时立即生效。
据此,大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陈冬损失6.6万余元。接到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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