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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被他人代签 保单差点失效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1-18 09:54:35
导读: 【编者按】和王健(化名)同村的赵新(化名)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2004年11月15日 ,在赵新的一再劝说下,王健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种,所有手续由赵新代为操作。2006年7月中旬,王健因肝硬化死亡,其妻子意识到丈夫购买了保险 ,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依据是2009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回

  【编者按】和王健(化名)同村的赵新(化名)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2004年11月15日 ,在赵新的一再劝说下,王健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种,所有手续由赵新代为操作。2006年7月中旬,王健因肝硬化死亡,其妻子意识到丈夫购买了保险 ,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依据是2009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回顾: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王健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仍按照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审判。王健是一位普通农民,没上过几天学,对法律知识也不甚了解。因此,在投保时,并未在意签订合同的各种细节和相关法律规定。

  王健和赵新系同村村民,赵新在一家保险公司做业务员,为了完成业务,她经常在村里走街串户,向村民推荐购买其所在单位的保险。2004年的一天,赵新来到王健家中,跟他介绍保险公司推出的业务和险种,以及购买保险的好处。虽然王健对赵新以礼相待,但却不为所动,一直不点头购买。

  王健患有疾病是村子里面人尽皆知的消息,为了将来治病能得到一些赔付,加之赵新反复上门宣传,王健最终同意投保2份,赵新随即取走了保费,并表示一切手续由她代替办理。过了一段时间,赵新把保单送到王健家中,虽然她十分清楚王健的病情,但却什么都没有过问,也没让王健在投保单上签字,反而一“帮”到底,代他在投保单上签名。

  2006年7月,王健因病情恶化医治无效死亡,其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方面告诉她,当初投保时,王健本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是无效的,他们最多只会把保金退还给她。王健的妻子听到保险公司的说法后,遂把对方告上法庭。

  小知识

  填写保险单的三大注意事项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这起案子在诉讼时会相对简单。尽管如此,透过这起案例,也向我们传达了一个信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否则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那么,为了规避麻烦,填写投保单时,大家都该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首先,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在投保的时候准确完整地填写您的家庭住址、邮编、常用的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及时进行回访和服务。回访时要就被保险人的权益、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进行再询问,有助于被保险人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防止被销售人员误导,购买到不需要或不适合的保险产品。

  其次,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不要因为个人隐私、想避重就轻或觉得麻烦而不如实告知,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大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最严重时会造成既不赔也不退费的后果。

  第三,一定要亲笔签名确认。被保险人在填写完毕后,应对投保单内容进行复核,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并应亲笔签名确认。为避免道德风险 ,含有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才能承保。此外,在购买分红保险 、万能保险和投连保险等新型产品时,应当在投保单上亲笔抄写“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这样的风险提示语。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抄写提示语的目的是,帮助消费者在真正了解保险产品的特性后,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审判结果

  经调解获得赔偿金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王健在投保之前就患有疾病,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而且,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也并非本人亲自签写,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原告代理律师称,王健是生活在基层农村的农民,对有关特殊规定不了解情有可原,被告方作为专业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是应当十分清楚知悉并严格要求下属的业务员。但被告方的业务员赵新取走原告方交纳的保费后,在清楚代签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代替王健签字,对此,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4万元。

  法院了解了原被告之间的情况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支付了王健的妻子4万余元的赔偿金。

  案情分析

  针对具体情况判决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律师分析说 ,根据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为了防止发生为赚取保险金故意谋害被保险人的情形,避免保险公司方面承担不必要的损失,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一律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就本案而言,如果没有了解详细情况就进行判决,势必会损害被保险人即王健的利益。

  王律师介绍,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后的《保险法》删除了“书面”二字。王律师认为,此举更加充分说明只要投保人同意,无论什么形式的,合同都将有效,保险公司必须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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