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之后 我们应该如何维权理赔?
【编者按】随着机动车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逐渐提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该怎样维权理赔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卢鸣以案说法解读新规。
醉酒驾车伤人,交强险仍应赔
【案例】小王步行回家时,被一辆急驰的摩托车撞伤致残。交警部门现场查明肇事司机李某系醉酒后驾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小王也一直没有得到赔偿。小王向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系醉酒后驾车为由拒绝赔偿。
【解读】现实中,酒驾、毒驾或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害巨大。按照以往规定,此类情况因属于非法行为,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结果往往导致损害因为没有保险赔付,而转嫁到受害人身上,致其无法及时得到赔偿。这次《解释》将酒驾、毒驾或故意造成损害的后果,纳入到了交强险保障范围,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
行人擅闯高速,可能“白撞”
【案例】于某驾车驶至汉十高速公路武当山服务区附近,将突然从隔离带里跳出的一行人撞击身亡。死者亲属将于某、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解读】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法》规定,即便是对那些非法进入封闭高速公路的行人造成的损害,车主和道路交通管理者都要进行一定赔付。
《解释》对此加以重新定位,对那些非法进入封闭高速公路的车辆或个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6条处理,即“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因路况异常导致车祸,公路管护者要赔偿
【案例】麦某驾车在国道上行驶时,突然发现路上有散落的枕木,因无法避让,与枕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麦某遂将管理、养护公路的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解读】在实践中,因道路上摆放、丢弃的物品导致车辆闪避不及造成事故经常出现。这类事故往往很难找到责任主体。对此,《解释》将道路的管理者作为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一旦发生此类事故,只要道路管理者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做到了及时清理、防护和警示工作,就要承担责任。
挂靠车辆肇事,挂靠公司连带赔偿
【案例】一的士司机在停车下客再起步时,将后侧下车乘客带倒致伤,结果乘客在医院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将的哥及的士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而的士公司声称这辆的士是挂靠在公司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这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赔偿。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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