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X6车丢了后视镜 保险不赔物业赔
【编者按】宝马车停在小区停车场,交了5元过夜费,第二天,车主发现车子后视镜丢了,维修花了8691元。收了5元,却要为价值百万的宝马车承担保管责任,物业公司不愿做这样的“赔本”生意,一直没有赔偿。于是,宝马车车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讨这笔维修费。物业公司表示,收的5元是场地使用费,并非停车保管费。但物业的这种说法遭法院驳回,该案经过龙华区法院一审、海口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为这笔费用“买单”。
宝马车过夜丢了后视镜
徐女士的宝马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内。小区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收费。车辆不过夜,离场时收费3元。车辆过夜,离场时收费5元。2011年11月28日晚,徐女士驾驶宝马X6车,停放在停车场过夜。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小区保安电话告知徐女士,她的车辆后视镜被盗。随后,徐女士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
因徐女士的车辆买的是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对车辆被盗的零部件不进行赔偿。事发之日,徐女士交纳了5元费用,并将车辆送去维修,购后视镜及维修手续费共计8691元。事后双方多次协商处理,但由于对赔偿金额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徐女士起诉到龙华区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及购买零件费用8882元。
两审法院均判决物业赔偿
龙华区法院一审认为,徐女士将宝马X6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并交纳5元停车费,双方之间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有义务保障由其保管财产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龙华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徐女士8691元,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不服,以自己所收为场地使用费,即提供停车场地以供车辆停放,并非停车保管费,不承担保管责任。该公司以其与徐女士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上诉至海口中院。虽然物业公司称,他们不可能以收取5元保管费用的代价去承担价值上百万豪车的保管责任。但是,物业公司的这种说法没有得到海口中院的支持。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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