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连带赔偿
【编者按】为了加强对社会运营车辆的管理,各地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将所有的社会运营车辆集中登记在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名下,由运输单位统一组织经营,统一管理。尽管如此,挂靠车辆还是经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一旦提起诉讼,权利人往往将接收单位、挂靠车辆所有人、肇事者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任某、某物流公司、王某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赵某要求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146000元。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某物流公司在收取的管理费96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任某系挂靠车辆所有人,王某系任某聘请的车辆驾驶员。2011年2月1日,某物流公司、任某根据县政府关于加强社会运营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任某将自己所有的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运输经营,双方签订了挂靠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挂靠期间,任某每年给某物流公司缴纳管理费9600元。某物流公司为挂靠车辆办理年检、年审手续,挂靠车辆交强险由任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1年12月20日,王某在驾车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赵某撞伤。经治疗后赵某致残,已造成赵某损失共计146000余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多次找上列四被告赔偿而未果,原告赵某将四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应得到相应的赔偿。每个被告所赔偿金额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某保险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但依照道交法的规定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的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某物流公司接受了任某的车辆挂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承担的具体数额应体现公平、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在收取的管理费96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任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利益所得者,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因而赵某的损失在某保险公司和某物流公司赔偿后的剩余部分应由任某与王某连带赔偿,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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