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法院判决保险拒赔 全因车主是同一人
【编者按】安宁一家采石场老板,为自己公司的40辆大货车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长期以来,大货车频繁进出采石场拉石料,其中两辆车撞在了一起。可到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出现第三者、是采石场自己的车相撞为由拒赔。9月1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采石场的诉讼请求被当庭驳回。
采石场两车相撞
去年4月6日,安宁草铺一家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为旗下的40多辆大货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官渡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官渡公司)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不计免赔险。每辆车投保上万元,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从2011年4月7日到2012年4月6日。
采石场的代理人说,采石场投了保险的大货车在采石场每天进进出出,经常有跟车、会车的情况出现。去年11月19日,采石场的甲、乙两辆车相撞,造成两驾驶员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乙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采石场支付了两车驾驶员的医疗费,并对车辆进行修复。在向太平洋官渡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赔,理由是:采石场自己的车相撞,肇事方和受害人为同一人,没有出现第三人。
车主终审败诉
“同样是车祸,自己的车和别人的车相撞,太平洋官渡公司肯定赔,但自己车和自己车相撞,太平洋官渡公司凭什么拒赔呢?”采石场多次和太平洋官渡公司交涉得不到赔偿,便将其告到官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损失7万余元。
太平洋官渡公司认为,由于两辆车子为同一主人,无论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侵权人和受害人是同一人,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损失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此,采石场代理人认为车辆以登记的车牌号进行投保,不论肇事双方车子属于同一人还是不同的人,相对于投保车号牌以外的,就是第三人。
官渡法院一审判决采石场败诉。昆明中院二审中,采石场提出保险第三者不包括车主及家人,违背了人人平等原则,也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希望昆明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赔偿请求。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界定了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保险法》也未对第三者的概念进行明确。据此,昆明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了采石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