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保险未尽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09-11 10:33:55
导读:
【案情】渑池县一卫生所因治疗不当导致患者死亡,便拿着医药公司赠送的保险找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赔。该卫生所遂诉至渑池县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三门峡市中院在开庭审理后,当庭调解化解了这起纠纷。【说法】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该卫生所持有的保险合同虽是赠送的,但是赠送保险不是零保费,而是由医药公司支付相关保费,它的效力应和普通保险的效力一样。所以该卫生所
【案情】渑池县一卫生所因治疗不当导致患者死亡,便拿着医药公司赠送的保险找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赔。该卫生所遂诉至渑池县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三门峡市中院在开庭审理后,当庭调解化解了这起纠纷。
【说法】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该卫生所持有的保险合同虽是赠送的,但是赠送保险不是零保费,而是由医药公司支付相关保费,它的效力应和普通保险的效力一样。所以该卫生所收到赠送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应视为该卫生所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在赠送保险合同时,应向被保险人尽到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只是将保险合同交与药品批发公司进行赠送,而并未向该药品批发公司说明在赠送保险合同时,应代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二审法官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交流,使双方当庭达成和解,保险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推荐阅读:
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沃保网”的文章,版权均属沃保网所有,如需转载,请先阅读《内容转载授权说明》,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及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正式条款为准;如有涉及信息准确性偏差,请联系沃保官方客服。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