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剐蹭车主未及时报案 保险公司理应照赔
案例
车主孙先生驾驶奥迪汽车夜归,与小区内一辆雪弗莱汽车发生剐蹭。因孙先生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没有报警,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双方诉诸法院。该案凸显的问题是,车主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我国《保险法》对这种情况虽有规定,但未规定具体该如何处理。《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幸的是,《保险法》并没有规定,假如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报案,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聪明”的保险公司纷纷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做出如下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保险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只要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没有及时向交警或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总能找出理由拒绝赔付。
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能否拒赔,我们先来看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履行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免除给付义务的约定,其已依照其他方式及时知悉者,不可以主张”。依照这一规定,违反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但《德国保险契约法》在第6条第3款对这种情形又作了限制,该款规定:“免除给付的规定系以保险事故发生后违反对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为由者,若该违反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则不生该规定的效力。重大过失违约者,若不影响保险事故的确定且不影响保险人责任的确定或范围,保险人仍应负给付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德国保险法上,因一般过失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付,因重大过失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假如该未报案不影响保险公司确定责任或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韩国商法典》第657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已发生时,应毫不迟延地向保险人发送该通知”。第2款接着规定:“因保险合同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怠于第1款之通知义务而使损害增加时,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该被增加的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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