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重疾险须如实相告 带病投保将负法律责任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04-27 10:33:01
导读:
案例:李某以父亲为被保险人,于2008年11月29日投保某寿险公司重疾险,保额3万元,投保书未告知任何事项。2009年李父称患病,7月16日,医院诊断李父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性高血压等。当年10月28日,李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接到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展开核实,但因发现被保险人李父的病历病情与其主诉的治疗经过不相符,保险公司展开理赔调查,但在被保险人住地多家医院开
案例:
李某以父亲为被保险人,于2008年11月29日投保某寿险公司重疾险,保额3万元,投保书未告知任何事项。2009年李父称患病,7月16日,医院诊断李父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性高血压等。当年10月28日,李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接到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展开核实,但因发现被保险人李父的病历病情与其主诉的治疗经过不相符,保险公司展开理赔调查,但在被保险人住地多家医院开展医查均无结果。
后经同业排查,发现李父2003年就曾在一家寿险公司投保重疾,并于2008年8月因肾衰获赔重大疾病3万元,2009年3月和5月分别于另外两家寿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额分别为8万元和6万元。寿险公司认定李父和其子的行为是典型的骗保行为,遂发函解约,拒绝提供任何赔付,并且不退保费。李某及李父未向该寿险公司申诉。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病史。但本案中李父于2008年确诊慢性肾衰竭并获得同业重大疾病赔付,之后又向三家寿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合计保额17万元,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情形明显。
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不仅如此,李某和李父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涉案金额巨大,足以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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