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出行如何投保
【编者按】“7·23”动车事故后,便有保险公司高调推出“高铁险”——针对各种交通工具的综合意外保险,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如单纯选择保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8天的火车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仅为数元。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均有多种出行意外伤害保险可供选择。
飞机、轮船也曾强制过
实际上,飞机、轮船等交通方式均曾设立过强制保险制度。1987年和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类似保险,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而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一直延续了下来。
坐火车遭遇事故,乘客应该可以获得两部分赔偿。一个是列车运营方的赔偿金,另外一个就是保险。统一强制保险并不合理,执行的效果也不好,很多人甚至不知道火车票中包含了保险。如今这2%的保险被取消,火车票款理所应当降低2%,不能随便找个借口就糊弄过去。
除了降低票款外,铁道部目前最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为乘客提供方便的投保方式、我们都知道坐飞机可以自己上保险,你可以多上,也可以不上。机场都有相应的柜台,也可以在网络上投保。但是火车乘客远比飞机乘客多,专设柜台售险的方式恐怕不能满足火车乘客的需要。那就需要铁道部尽快推出详尽的方案,保证乘客在自愿购险后有险可上。同时保险应该以什么形式投保也需要方案,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看,效仿飞机“按份卖”,比较容易被乘客接受。
“综合交通意外险”顺势推出
目前1天期限的综合意外险最低保额也是20万起,而铁路强制保险票价2%的费率最高保额只有2万,根本不能体现生命价值。按照最高法院的赔偿判定标准,生命价值以当地人均年收入的20倍计算,目前在北京这类人身赔偿标准至少是60万。
另外,购买保险与否和有关部门该承担的赔偿没有直接关系。即使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乘客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因为该服务系统原因造成了意外伤害,有关部门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云(法律工作者):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我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非乘客有着故意或重大过失,运输途中所产生风险成本一般由承运人来承担,那么,投保当然也是承运人的责任。所以,今后应该是铁路部门为我们的出行投保。
承运方不能摆脱责任
即便乘客自愿投保,也不意味着承运方可以摆脱责任,这早已是国际通则。2008年9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曾发生一起火车相撞事故,最终25位遇难者的家属及事故幸存者获得了总计2亿美元的事故赔偿,创美国列车事故最高赔偿纪录。
据当时媒体报道,这笔赔偿金由客运列车运营商“洛杉矶大都会地铁公司”和客运列车司机雇主“康耐克斯铁路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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