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毒驾致交通事故 交强险须先赔
【编者按】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醉驾、"毒驾"致交通事故 交强险须赔偿。
《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处理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根据《解释》,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据悉,全国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案件,2010年为612596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0.1%;2011年为744570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1.3%;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403476件。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上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处于较快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立项并着手起草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后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而搁置。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重新启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于近日颁布。
根据该解释,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明确还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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