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细节注意事项 避免车险理赔纠纷
【编者按】对于车主来说,车险是爱车的一道保护屏障。然而车主们对车险是“又爱又恨”,大部分的车主都经历过索赔不得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人们对车险中一些重要细节没有掌握好,导致在车辆出险的时候与保险公司出现理赔纠纷。
注意车险中的“高保低赔定律”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按照新车价格投保却只能按照旧车价格赔偿。我们来看这个例子:陈先生投保车险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不过他仍然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陈先生的车全损,却仅仅得到了3.2万元的赔偿。原因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现所需修理费为7.4万元,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只同意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3.2万元进行赔付。
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所以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种计价方式。而保险合同同样会规定车辆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是有根据的。
提醒车主:按新车价投保的,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将获得足额赔偿,但发生车辆全损时,则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按折旧价投保的,在发生部分损失时,将按照旧车的折旧比例计算修理费,即得不到全额赔偿,但如果车辆全损,虽然得不到全赔,却可获得降低保费的益处。
肇事逃逸保险不赔
这条定律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对于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的情形,例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等,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其列为免责范围。专家提醒投保人,车主投保后,仍负有谨慎、合法驾驶的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救助伤者,配合交警部门进行相关的事故处理,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与事故另一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也应当通过交警调解、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加以解决,切不可因为一时情绪不稳定而选择逃逸,肇事逃逸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加重车主的责任,也会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另外,与肇事逃逸类似的情况还有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由于明显违反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事故,都得不到保险赔偿。
无责不赔
先来看一个例子:小林在一次外出中不幸与一辆飞驰而来的货车发生撞击,这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小林并没有能从货车司机刘某处获得赔偿。大华觉得,自己既然投保了车险,那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否则自己就白白损失了大笔的修理费。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原因是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依据投保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小林无责任。
这个案例说的就是另一个理赔规律:无责不赔。这类事故在车险的赔偿中屡见不鲜,由于车主损失由第三人造成,所以应由第三人赔偿,而非投保的保险公司。但是实际情况中经常遇到车主找不到肇事方,或者肇事方无力赔偿时,车主的损失就只能自行承担。
自费医疗费不能赔偿
投保人一旦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一般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保险专家提醒车主:不管是交强险还是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医疗费赔偿项目上,都约定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限,也即自费医疗部分不赔。这使得许多车主在向受害人全额赔偿了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法获得全额赔付,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对投保人使用药物加以限制,主要是为了避免投保人过度治疗和道德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注意车险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险合同中记载在哪些情况下不予理赔,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免责条款。为了维护普通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的内容,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事实上少数保险公司往往偏重于招揽客户,却在签约时对免责条款不进行提示或提示不足,而且保单上所有条文都用同一大小的细小字体印刷,导致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了解不充分,保险事故发生后极易引起纠纷。因此在购买车险时,投保人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用进行赔偿。不过,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明确提醒免责条款,法院在以往的判例中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