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高管绩效薪酬明年起实行可延期支付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11-16 09:47:54
导读:
【编者按】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贯彻实施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高管2013年及以后年度绩效考核确定的绩效薪酬应按要求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 。该通知对7月下达的《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做了细化规定,对于补贴方面的限制较此前有所放宽。此前《指引》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
【编者按】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贯彻实施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高管2013年及以后年度绩效考核确定的绩效薪酬应按要求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 。
该通知对7月下达的《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做了细化规定,对于补贴方面的限制较此前有所放宽。此前《指引》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在上述通知中,保监会解释称,现金福利和津补贴是指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过节费等;不包括“五险一金”等法定福利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补充福利。
保监会还表示,外籍高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数额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外出差补贴、搬迁补贴、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等,可以不纳入现金福利和津补贴的限额进行管理。
此前《指引》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对于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偿付能力不达标)和D类(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将勒令公司高管停止涨薪或降低高管薪酬。而在上述通知中,保监会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不适用于这一规定,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考核结果对相关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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