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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无证驾驶撞人案 法院判应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10-19 10:17:02
导读: 【编者按】老公没有驾照,就开着妻子的轿车上路,撞伤两人。伤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连连叫屈:是开车的人无证驾车造成的事故,这个钱该车主赔。难道保险公司不用担责?错了,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定保险公司要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无证驾车惹祸去年2月初,开县汉丰街道的王女士买了一辆轿车,挂上临时牌照,就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月26日,王女士的老公张先生还没有拿到驾照,就开着妻子的车上路,

  【编者按】老公没有驾照,就开着妻子的轿车上路,撞伤两人。伤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连连叫屈:是开车的人无证驾车造成的事故,这个钱该车主赔。难道保险公司不用担责?错了,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定保险公司要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

  无证驾车惹祸

  去年2月初,开县汉丰街道的王女士买了一辆轿车,挂上临时牌照,就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当月26日,王女士的老公张先生还没有拿到驾照,就开着妻子的车上路,从开县汉丰街道滨湖路经安康街往开州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时代路段时,遇到行人何女士、小贺横过公路。张先生没有避让,当场撞伤何女士和小贺,车也撞坏。

  事故发生后,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天,何女士、小贺就被送入开县中医院,张先生和王女士垫付部分医疗费。经开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何女士颅脑外伤后神经功能障碍,构成10级伤残。

  保险连连叫屈

  不久,何女士、小贺将张先生、王女士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开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开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无证驾驶,且遇何女士、小贺横过马路没有避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车主王女士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不足部分由张先生、王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开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张先生、王女士连带赔偿3.7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只有垫付抢救费的义务,而无其他赔偿义务。

  判决保险担责

  伤者何女士、小贺对保险公司的说法提出异议:交强险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险公司规定肇事司机无证驾驶拒赔的免责条款,会让我们得不到救济,这样的做法不合理。

  张先生无证驾车撞伤行人,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主要系对于保险人承担垫付责任后行使追偿权的规定,即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违法者予以追偿,而并非针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免责事由的规定。同时,交强险明确了保险公司赔偿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种情形。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立法目的在于由保险人承担一定社会风险责任,从而更为充分有效地保护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及财产权益。

  据此,市二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赔了 再向肇事方追偿

  为什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观点错在哪里?市二中院的办案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解读。虽然保险公司有交强险无证驾驶免责的条款,但依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保障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为目的。

  因此,在事关第三者利益方面,交强险赔偿责任条款的订立和履行不适用意思自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免责约定亦不能对抗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对受害第三者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责任保险,并不应以被保险人的行为瑕疵而作为赔偿免责的条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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