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不赔 险企部分条款条款被判无效
【编者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汽车保险无责免赔的争议渐渐成为诉讼焦点,车主明明已购买了足额的保险,却在一些无责任的交通事故后,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无责不赔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某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73179元。
2011年7月25日,合肥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期限一年。2012年4月17日,赵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合宁高速公路时,该车被徐某驾驶的货车连环追尾,造成该车辆损失。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汽车运输公司为此事故支付鉴定费、施救费、维修费等共计73179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保险公司认为,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5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起交通事故原告公司的车辆无责,故保险公司不应理赔。双方遂起纠纷,为此,汽车运输公司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保险理赔金7317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予支付原告汽车运输公司保险赔偿金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先行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汽车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同时,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被告是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而该条款第25条免除了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故对被告关于其应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保险人车辆驾驶人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73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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