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上牌办保险被盗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车辆没上牌,但已经买了保险,被盗后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对此,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没有生效,不赔!此案经过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2008年4月21日,黄小姐购买了一辆新车,全部费用共计12万多元。购车当天经销商即以该车的发动机后5位数为车牌号,代黄小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单注明所购险种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费3657元。其中盗抢险投保金额为12万元,附加计20%免赔率。保单上约定盗抢险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经销商为黄小姐办理好保险后,即去办理好车牌,然后将车及保险单等资料交付给黄小姐。
2008年6月底,黄小姐使用该车时曾碰撞出险,保险公司赔付了600元。一个月后,黄小姐的汽车被盗,随后报警并报保险公司。黄小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告诉黄小姐应办理车牌批改手续。2008年8月5日,黄小姐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单、车牌号码批改手续。谁知保险公司随即称,根据保险合同,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黄小姐的车辆被盗不在保险期内,拒绝理赔。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有没有生效?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不是格式合同条款?
在法院的一审、二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黄小姐车辆的盗抢险合同在车辆被盗时未生效。保险公司说,保单上明确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黄小姐在保险汽车上牌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于2008年8月5日才开始生效。所以不应该赔偿。
而黄小姐的律师称,这一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印刷在保险单上,同时该保险单是由经销商代办,根本没有与黄小姐协商并告知。因此,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等规定,这一条款是格式条款、免责条款。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
针对“保险合同盗抢险部分没有生效”的说法。该律师说,根据《保险法》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该案件中保险合同已成立,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黄小姐的观点。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黄小姐依约支付了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并赞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未作说明不产生效力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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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究竟保什么
买了“盗抢险”,以为车就安全了,那可是大错特错!盗抢险究竟保什么?不妨先看看条款。盗抢险全称叫“全车盗抢险”,承保范围仅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保险公司多数不承保。只有少数公司的一些财产险可对车内特殊物品进行赔付,例如有公司推出“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可保放置在车内的高尔夫球具。而对于车内所有物品,现在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敢于承诺全面赔付。鉴于此,通常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两项:一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追回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与此相对应的是,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属于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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