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保险破冰: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导读:什么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所谓“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处分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作为保险业服务老龄化的一种尝试,中国版“以房养老”终于破冰。3月27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幸福人寿 《关于〈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请示》。分析人士表示,“以房养老”牵涉到房地产业、金融业、社会保障、保险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中国还需在法律制度、房屋产权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才能真正实现设计此类产品的初衷。
首个保险产品问世
所谓“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处分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据了解,此次获批的“以房养老”产品购买人规定为年龄在60周岁至85周岁之间的自然人,既可以作为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而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额,即本主险合同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金额基于所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并在考虑抵押房屋的折扣、长期预期增值、预期的被保险人平均生存年限、利率、终身给付的成本等因素后确定,一经确定,将不能再做变更;以及养老保险金额。
事实上,“以房养老”在国内提出已有多年,但由于住房产权问题、老年养老习惯等问题,一直没有真正实践。2013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6月23日,保监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宣布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启动试点工作,面向60岁以上,拥有房屋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据悉,目前国内多家保险公司正在开展“以房养老”的产品研究,而幸福人寿是第一家递交具体试点方案的公司。操作风险不容忽视幸福人寿前董事长孟晓苏被业界视为中国“以房养老”的首倡者,他在2003年就建议开展“以房养老”。此前有媒体透露,孟晓苏曾表示,幸福人寿推出的或将是不分享型产品,即保险公司未来不分享房子增值的部分,房子升值部分还归老人,如果老人一开始是拿2万元的话,房子升值也拿2万元。假如房子降价了,保险公司也还是按2万元金额给付老人养老金,房屋降价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于保险版“以房养老”未来的市场前景,有保险专家指出,目前约有占老龄人口比重10%的无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本来就没有把住房传给子女的需要与可能,他们很可能是保险版“以房养老”的目标人群。
孟晓苏也认为,试点时期可以针对“三高”老人,即:高房价地区,高潜质房屋,高素质人群。比如,保险公司现在有意向的“目标”老人基本上都是大学毕业,职业为大学教授、工程师、企业高管等。这些意向客户的房子基本都在一线城市,估价为500万元—800万元,有的甚至高达1000万元。他们参与以房养老的话,估算下来每位老人每月大概可以拿到2万—4万元不等的养老金,房子越值钱的领取越多。房子估值相同的情况下,一个60岁的老人和一个70岁老人比起来,两个老人每月领取的给付金是不一样的,年龄越大领得越多。另外,业内普遍认为,“以房养老”产品的方向是对的,但在具体实施中需注意风险。“发达国家的反向抵押是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随着物价适当调整,房屋的科学估价、长寿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最后按照大数法则,根据老年人生命长短的平均水平,”以房养老“保险是可以经营的。但国内的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这种风险分散的精算技术,比如产品量化、房屋价值估算、长寿风险的计算等,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上述专家表示。
或许也是考虑到风险问题,此次审批时,保监会要求幸福人寿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合同。同时,该产品还设置了30天的“犹豫期”,这比一般保险产品10天的犹豫期延长了“反悔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