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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寿险如何发展 我们又该如何正确选择寿险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7-03-03 10:51:38
导读: 【摘要】现在风险是无处不在的,我们无可避免,对于这些风险,我们可以进行风险防范。家庭中的顶梁柱是非常重要的,顶梁柱出现闪失,会直接严重影响一家人的生活,这时就可以为顶梁柱购买一份寿险,保障他的健康。但是有的人对于寿险并不是很了解,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寿险知识。案例:公司职员小李,35岁,已婚,身体健康,已购买社会保险,月收入大约8000元。目前,存款50000元,有房贷车贷,工作不算太稳定。父母是农村人,均已60多岁,没有任何养老保险以及意外险和健康险等,母亲身体不太好(高血压)。他不知道该怎样

【摘要】现在风险是无处不在的,我们无可避免,对于这些风险,我们可以进行风险防范。家庭中的顶梁柱是非常重要的,顶梁柱出现闪失,会直接严重影响一家人的生活,这时就可以为顶梁柱购买一份寿险,保障他的健康。但是有的人对于寿险并不是很了解,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寿险知识。


案例:公司职员小李,35岁,已婚,身体健康,已购买社会保险,月收入大约8000元。目前,存款50000元,有房贷车贷,工作不算太稳定。父母是农村人,均已60多岁,没有任何养老保险以及意外险和健康险等,母亲身体不太好(高血压)。他不知道该怎样给父母购买保险保险专家的建议是,如果父母是农村户籍,再加上年龄偏大,最好还是回老家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小李本人应该是保险考虑的重点。

寿险大致分为5类

其实,对于像小李这样的“顶梁柱”,肯定是寿险的关键。通俗地说,寿险即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从产品分类来看,寿险大致分为以下五种:

第一是定期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简称“定期寿险”。

第二是终身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第三是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

第四是生死两全保险。定期人寿保险与生存保险两类保险的结合,这类保险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商业人寿保险。

第五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

如何选择寿险?

目前,市场上的寿险产品种类繁多,宣传方面也是眼花缭乱,再加上一些吸引眼球的噱头,更加让保百姓无从下手。在这里,晨报告诉你个小窍门,可从以下三步入手:

第一步,认清保险误区,对买保险有一个清晰正确的概念。

第二步,遵循保险选择的一个原则:量力而行、按需选择、有限顺序、合理组合。

第三步,学会选择一家让自己放心满意的保险公司

[注意事项]

当然,人寿保险较为特殊,其保障对象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且期限较长,合同复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注意寿险合同的一些特有条款,这些条款普遍适用于所有寿险产品,需要投保人特别注意:

一是宽限期条款。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二是复效条款。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三是误报年龄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四是受益人条款。

五是自杀条款。

面对今天的寿险市场,可谓是强强鼎力,产品更是五花八门。在市场只有这么大的情况下,如果快速、有效的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呢?其实寿险行业创新是发展的根本点。在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要完善营销模式,以诚信为根本,坚持做大做好产品和服务才更达到共赢。

创新与发展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一是个人代理营销引入中国市场,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各市场主体迅速复制,并带动中国寿险业超常发展,推动了寿险从业人员从2001年的不到20万人,发展到2010年的300余万人;二是银行保险渠道的创新,推动了寿险行业的整体资产实力的大飞跃,银保渠道保费从2002年的467亿元,到2010年的5000亿元,占比从2002年的20%上升到2010年的50%,已经成为超越个险的第一渠道。可见,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创新是发展的动力。

但是,就保险密度和深度而言,中国的寿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前景广阔。在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和银保“一对三”新政的形势下,行业的发展走到了一个“拐点”,面临关键的转折期,机遇与挑战并存。

可以预见,思想的竞争、创新的竞争仍然是市场领跑者的首要素质,决定未来的市场地位。特别是对于新生的、处于快速成长期、创业初期的公司,如果没有创新,因循守旧,陷入“经验主义陷阱”,就不能实现赶超,就会被边缘化,甚至被淘汰。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没有突破性创新就不会有跨越式发展。

在当前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背景下率先创新,率先“突出重围”,在经营思想上创新,在营销理念上创新,在展业模式上创新,在管理模式上创新,在服务模式上创新,如探索续期保费的“通存”和给付的“通赔”,增强寿险保单的流动性,打造核心竞争力,才能实现“弯道超车”式大的发展,才能后来居上、脱颖而出、引领市场。

寿险营销--变对立为共赢

当前,中国保险业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各大保险公司为了资金规模的迅速积累,在寿险营销的过程中,基本都以务求短期目标的实现为宗旨,而忽略了对市场的长期培育。在营销过程中,出现了种种有碍于寿险市场可持续发展的行为。

例如:保险公司为了突击上规模而忽视实际效益的短期行为,保险代理人员为了尽快实现绩效而对保险消费者进行误导,管理人员为了鼓励一线人员而忽视违规行为的隐患。再加上,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了解程度不足,对保险产品的理财功能和保障功能认识偏颇,这就造成了寿险营销过程中的困境,也为保险市场未来的发展稳定埋下了隐患。

在现实中,不恰当的营销行为导致寿险产品供求双方矛盾迸发的案例时有发生。有些保险代理人或代理网点为了突出保险产品的投资价值,片面地夸大该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甚至以种种含糊不清的解释有意地误导保险消费者,使之把预期收益理解为固定收益;还有的代理人或代理网点,为了突出产品的保障功能,运用夸张的营销术语,使客户把有限保障理解为无限保障。

实际上,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营销,这是一种建立在欺骗基础上的产品推销。营销之所以不同于推销,在于其核心理念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实践证明,这种通过“忽悠”达到营销目标的方式是不可长久的,消费者不可能永远被欺骗。只有理顺保险营销中的各种关系,使营销中的利益对立变成双赢、互惠,才能真正破解寿险营销中的难题。

对于保险营销方面,一定要做到诚信,因为诚信是一个人、一个公司的根本。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做到这点,却想尽办法忽悠老板姓口袋里的钱,那么他的企业最终会从保险市场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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