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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标准是否能终结“药价虚高”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6-12-20 10:14:57
导读: 近日,人社部联合卫计委共同就修订完成的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再次向各省厅征求意见。据媒体报道,《意见》的正式稿将在今年12月底与新版医保目录一并出台。

所谓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 (简称医保支付标准)指的是,参保人员在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时,医保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医保基金根据药品的支付标准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

早在去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发布的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就提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事实上,我国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药价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管制到放开、又从放开到恢复部分管制的曲折过程。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启动了药价市场化改革。彼时,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迅速增长,药品短缺问题得以解决。可是不久,“药价虚高”“看病贵”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又开始以 “最高零售限价”对药价进行管制,并连续启动了大范围的强制药品降价,但“药价虚高”依然存在,还同时出现“药价虚低”,导致许多廉价药从市场上消失。

此次,《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药价改革正逐步向前推进,药价的管理模式从以往“最高零售限价”的政府直接管制,转向“医保支付标准”的政府间接干预。

据媒体披露,《意见》将医保支付标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等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二是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三是在按药品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的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出售药品的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仍以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费用,在临床必需、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

从《意见》来看,医保支付标准主要干预医保药品的支付水平,而不是药品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当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支付标准时,由医保机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进行支付,当药品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支付标准时,高出部分医保不予支付,这样能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采购同等质量的低价药品,有助于解决 “药价虚高”。

需要指出的是,医保支付标准并不是医保部门直接制定的药价,而是医保基金就某一药品向提供方的医疗机构,设立结算费用的基准。医保部门在以市场机制形成的药价体系中,其获得的仅仅是作为主要支付方的出价权,不是定价权。其本质是为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消费设定补偿标准,以达到发现市场真实价格以及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目标。

目前,我国的全民医保制度已基本建立,来自医保机构的购买占据了大部分药品的市场份额,医保支付标准对药品市场价格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引导力。可以预见,随着医保支付标准的实施,这一政策既有助于达到医保基金控费的目的,又有助于调动医疗机构采购低价药的积极性。

此次《意见》允许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其中高出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医保部门的主要目的是鼓励药品优质优价,但也要防范医疗机构抬高药品销售价格或多使用高价药,然后向患者转嫁费用。因此,还需明确规定,如果药品不是独家品种,应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同时配备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同类药品供患者选择。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必须以药品交易市场比较完备的信息为基础。可是在我国公立医疗机构的行政垄断没有打破和医生报酬机制没有改革的情况下,医生使用高价药动机仍然存在,药价的信息仍然会被严重扭曲。因此,必须加快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的改革,让医疗回归看病的角色,理顺医药供需关系,才能真正终结“药价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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