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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会资本隐蔽入股保险公司 保监会加强审查明确“保险姓保”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6-08-09 09:01:27
导读: 近年来,少数社会资本通过股权代持等隐蔽手段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行为,给保险行业带来了风险隐患,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并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股权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险企股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要上溯一级披露股权机构,确保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有效。

有市场人士认为,监管层强调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资金来源合规,或指向不少企业“明股实债”等方式增资再入股险企的行为。比如在“万宝之争”中,钜盛华公司增持并增资控股前海人寿,其资金就来源于资管计划。

要求险企披露相关信息

“《通知》是保监会利用市场化手段加强股权监管、提高透明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其有利于完善股权监管制度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和社会舆论监督、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股权管理等。

“要求险企披露相关信息是信息透明化的趋势,也是监管险企资金运作和流向的一种方式。”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表示,此次监管部门要求披露股权变动是从公司结构治理的角度出发,规范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有助于公众及时知悉险企的管理层变动。

事实上,随着社会资本对保险牌照的重视,频频参与发起、参与设立保险公司和参股、控股保险机构,监管部门也在不断规范险企股东的审核资格和持股比例等。

2012年,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以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管控和业务联系为基础,在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5个方面作出了规定;2013年,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经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设定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此前,保监会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单位的最高持股比例也限定为51%。

从上述情况看来,再加上近期规范险企股权披露的通知,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险企股东的要求正在日益规范化。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还提到,除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控股股东义务等方面予以明确规范外,险企还需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审查。

“保险姓保”功能不变

近年来,保险公司成为资本追逐的资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可以成为长期低成本融资的渠道。在“万宝之争”中,宝能重要的融资来源就是其保险公司平台。在此背景下,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高调发出警告,再次重申“保险姓保”。

7月,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十三五”保险业发展与监管专题培训班上表示,全行业必须准确把握保险的本质和功能,找准行业职能定位,锚定保障本位,处处体现保险业“扶危济困、雪中送炭”的宗旨,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保监会将大力倡导“保险姓保”的发展理念,严把股东资格审查标准,在产融结合中筑牢风险隔离墙,促进保险业务结构调整,规范保险投资运营行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核心优势。

所谓“保险姓保”,是指全行业必须准确把握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提供风险保障,其功能在于帮助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而非制造系统风险。

项俊波在会上指出,少数公司进入保险业后,在经营中漠视行业规矩、无视金融规律、规避保险监管,将保险作为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以高风险方式做大业务规模,实现资产迅速膨胀,完全偏离保险保障的主业,蜕变成人皆侧目的“暴发户”、“野蛮人”。

其实,早在今年3月,项俊波就曾公开表示,股东要对保险责任和盈利期限有长期准备,不能捞一把就走,更不能把保险公司作为提款机。“没有思想准备就不要来做保险业。”

对此,市场解读称,监管层或在未来收紧牌照监管,通过更为严格的牌照审批提高企业进入门槛,以此限制上述类似企业入行。为防范行业整体风险,对“野蛮人”、“举牌大户”等热点问题,监管部门或许将采取更为彻底的整治手段:牌照限制。

“监管部门的思路仍旧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因此存在风险的行为和跟监管思路相违背的事情,都会被规范。”某保险从业人员表示,尤其是在混业经营渐成趋势的当下,监管部门更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风险传递。

作为以保障功能为主业务的保险业,其并非是外界认为的低融资成本行业,保险也是有杠杆的,尤其是在当下低利率和“资产荒”的环境下,保险业的风险更为突出,只有真正沉下心来做保险的投资者,做到“保险姓保”,才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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