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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市4月启动商业车险改革 费率突破7折限制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5-03-25 10:53:17
导读:  昨日(3月24日),保监会官网发布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商业车险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和青岛等六个保监局所辖地区为改革试点地区,从4月1日起,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方案》要求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导读:昨日(3月24日),保监会官网发布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商业车险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和青岛等六个保监局所辖地区为改革试点地区,从4月1日起,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方案》要求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这意味着,业界期盼已久的商业车险改革即将正式启动!

多位车险行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费改力度颇大,整体超预期。其中,有观点认为,如果把几个系数都考虑进去,肯定会突破原来商业车险最低7折的优惠限制。

业内:费改力度超预期

作为对此前《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拟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和保费行业基准,建立商业车险新型条款评估和保护机制。财产保险公司负责自主确定商业车险条款,厘定商业车险费率。

据悉,商业车险费率厘定标准公式为:保费=基准保费 费率调整系数。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方案》规定,自主测算商业车险基准附加费用率。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根据本公司最近3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的附加费用率。基于阶段性市场经营策略,也可参考行业平均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附加费用率。

《方案》还披露了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可自主调整的费率调整系数。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可分别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超过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应单独向保监会报批。

在最惠保创始人陈文志看来,此次费改步伐还是很大的,整体上超预期,保险公司未来会寻求差异化发展路径。他指出:“对于 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的附加费用率。 ,一些大公司,如人保、平安等具有显著成本优势,中小公司面临很大压力。因此,中小公司必须求变,通过模式创新等来降低成本,通过产品、渠道等创新获得市场,简单照搬已很难行得通。”

陈文志表示,创新会使很多市场的特殊保险需求得到满足。如租车、拼车、专车市场等,如三责险高保额需求等。另外,《方案》中有关“探索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保护机制,对商业车险创新型产品给予一定期间的保护”,对保险产品的创新保护还是头一回,意义重大。

费率突破7折限制成亮点

据介绍,目前商业车险最低允许的折扣是7折,电话及网络销售的专用车险,可允许在7折基础上再优惠15%。

业内人士指出,在行业纯风险保费一致的基础上,此次留有两个系数给各家公司,一是自主渠道系数,二是自主核保系数。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来决定上浮或是下降。

某中型保险公司精算师赵先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两个系数都可以优惠到0.85,总的优惠折扣为0.7225。这还是没有考虑无赔款优待系数的,如果把这三个系数都考虑进来,肯定会突破原来最低7折的优惠限制。”

赵先生表示,但目前无赔款优待系数还在等保监会正式对外公布,预计很快会公布。

车险无忧、车宝UBI车险CEO帅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方面,规定财产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条款;另一方面,在对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15%空间的划定之外,保险公司在向保监会报备后还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调整系数,这将大大突破车险费率7折限制。这是此次方案的一大亮点。”

对此,陈文志表示,“这意味着未来电销/网销渠道不一定具有15%费率优势,这可能会影响未来渠道结构占比。”

“高保低赔”有望解决

此次商业车险改革的工作步骤分为三个阶段:试点准备阶段、试点实施阶段、试点推广阶段。在试点实施阶段,以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和重庆等6个地区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自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可向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经保监会批准,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

在试点开始后,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同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

记者获悉,在《方案》披露前夕,3月20日,由中国保险业协会也正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供各家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记者留意到,对于此前社会上引发争议的诸多车险问题,此次示范条款都予以了解决,比如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车损险“高保低赔”问题,《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很好地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

此外,为加强对试点期间风险的把控,保监会要求,至少每半年对各财产保险公司试点地区保险机构商业车险费率进行一次回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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