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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监管办法或年内发布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10-23 09:17:06
导读: 互联网保险,裹挟着模式、技术等创新的巨大能量,对传统模式产生的冲击不可小觑,但由于无法可依,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始终处于“裸奔”状态,导致保险公司缺乏明确定位、运行不规范等。

  导读:互联网保险,裹挟着模式、技术等创新的巨大能量,对传统模式产生的冲击不可小觑,但由于无法可依,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始终处于“裸奔”状态,导致保险公司缺乏明确定位、运行不规范等。

  加快立法进程的业内呼声此起彼伏。记者日前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在行业内部开征意见,正式文件有望于年内发布。这将是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

  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将引导险企开发更多保障性险种,同时部分保险机构可间接实现跨区域经营。

  简易型险种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

  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拿到了这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在梳理后发现,核心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第一,互联网保险销售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这也是业界最关心、也是此前争议较多的部分。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以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或许是涉及复杂的给付及理赔流程,故而生存返还保险和车险并不包含其中。

  第二,加强了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职责定位,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信息技术等辅助服务,但不能涉及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其次,设置了准入条件,第三方网络平台须具备支持保险业务全流程实时处理等能力。

  第三,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第四,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

  两类保险机构或受益新规

  虽然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令一批中小保险公司名噪一时,但其实际影响力远远不如它的“眼球影响力”那么大。

  放眼望去,整个互联网保险业态无不充斥着叫卖“高收益、低保障”产品的短期行为。这种简单模式极易被拿来效仿复制,而当淘宝等第三方网站平台的客户增长越来越有限时,很多保险公司所谓的互联网保险战略就很难玩转下去。

  这也是近期网销保险理财产品被暂时叫停的一大主因。而在守住风险底线、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底线之基础上,如何在有限的市场容量下,引导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之路上越走越远,这是即将发布的《暂行办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保险机构与监管方共同面对的课题。

  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方向,《暂行办法》已为其定性。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至于新规下,哪些保险机构能受益,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将引导险企开发更多保障性险种,同时部分保险机构可间接实现跨区域经营,为此将有两类险企或从中受益。一是机构网点布局较少的新公司或中小公司,线下销售难以与大公司抗衡,唯有通过线上销售奋力一搏;二是陷入法律障碍、因坚守独资模式而无法获批开设新分支机构的外资保险企业,有望突破制约,实现在华曲线扩张。 (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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