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享受工伤保险后 还能否获民事赔偿?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12-09 10:21:34
导读:
【编者按】甲上班途中因公外出,被乙驾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甲所在单位垫付了医疗费用并及时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甲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甲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出院后,甲向法院起诉乙、乙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医疗费等。 庭审中,保险公司一方提出:甲的医疗费等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甲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支持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可以兼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支持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同时适用: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上述司法解释和答复显示,第三人原因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受害人可以兼得。
三、受害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是保险公司免赔理由
综上,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即使受害人一方依法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害人一方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以后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能,对于受害人一方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保险公司提出的对于已由或将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或者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在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减的观点,无明确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保险公司处理此类案件,应结合《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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