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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法亮点 维护广大官兵的利益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05-12 02:46:18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公布后,引起全军官兵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给本报投稿,就《军人保险法》的意义、立法原则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与解读。保障军队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客观需要《军人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锦涛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制定出台《军人保险法》,以法

  明确军人保险基金的来源构成

  这次军人保险立法,在有效维护军人保险权益上有一些突破和亮点。

  一是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军人保险法》将经过多年运行和完善、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强了权威性和约束力。二是突出了国家的保障责任。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同时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再缴纳保险费。这样规定,落实了国家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求,明晰了国家对军人保险实施保障的主体责任。三是完善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办法。将现行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四是搭建了军人保险发展平台。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为军队开展互助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搭建了发展平台,有利于不断满足军人多样化保险需求,进一步提高军人保险水平,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功能。

  军人保险基金,是落实军人保险待遇的物质基础。《军人保险法》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来源构成和管理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为军人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确了军人保险基金的来源构成。《军人保险法》规定了军人保险基金的三个筹资渠道:个人缴费、中央财政拨款和利息收入等资金。中央财政拨款是军人保险基金的主渠道,主要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中的国家补助部分,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统筹补助和医疗保险补贴。

  规范了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要求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具体实施三项管理制度:一是分账核算,二是预决算管理,三是专户存储。

  强化了军人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规定军人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和解放军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保证基金安全。

  严格执行军人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围绕贯彻落实好《军人保险法》,健全完善军人保险政策制度,提高军人保险保障能力,下一步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扎实搞好《军人保险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军人保险法》的重大意义、政策要点和待遇内容,帮助军地各级和部队官兵学习了解、掌握政策,让广大官兵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切身感受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锦涛主席的关心和厚爱。

  其次,要建立健全军人保险工作机制。军人保险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凝聚整体合力,形成政府支持、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我们作为军人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将主动向国家机关多请示、多汇报,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财力支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军队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军人保险工作。与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协作,及时沟通解决遇到的矛盾问题,努力实现军地保险政策顺畅衔接。

  第三,要抓紧完善《军人保险法》配套制度。一方面,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办法和军地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另一方面,抓紧修订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以及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及时清理调整与《军人保险法》不一致的内容。

  第四,要严格执行军人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军人保险法》对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来源渠道、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等政策作了调整。我们将组织军队各级财务部门,准确把握政策制度界限,对保障范围、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重点内容,真正做到学懂、弄通,细化操作规程,严密程序手续,确保保险政策正确执行,官兵待遇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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