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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路上行驶撞伤人 法院判保险公司理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1-05-09 14:26:42
导读: 家住芝罘区的韩女士自己有一辆货车。去年5月,她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了几份车辆保险。保期均为1年。今年1月上旬,她的司机驾驶这辆货车行至市区一个路口处,与一名骑自行车转弯的人相撞了,致对方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住院治疗,花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经鉴定,伤情达十级伤残。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处理,韩女士赔偿了伤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5万多元。事后,韩女士拿着

  家住芝罘区的韩女士自己有一辆货车。去年5月,她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了几份车辆保险。保期均为1年。今年1月上旬,她的司机驾驶这辆货车行至市区一个路口处,与一名骑自行车转弯的人相撞了,致对方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伤者住院治疗,花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经鉴定,伤情达十级伤残。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处理,韩女士赔偿了伤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5万多元。

  事后,韩女士拿着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理赔,不料,遭到拒绝;理由是她的货车没有安检,还超载,这种情况不属于理赔范围。

  听到这一理由,韩女士不愿意了:“当初投保时,怎么没说这种情况不赔?”保险公司称已经告诉了,而且韩女士本人也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声明”处签字了。这时候,韩女士细看投保单,发现确有一处“声明”,“声明”处还有她的签字。韩女士说,自己从来没见过这一条款,也没签过名。为此,双方也公堂上见了。

  法庭上,韩女士称签名不是她本人写的。她当庭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不久,鉴定结果出来了,该签字的确不是她本人所写。

  此证据一出,韩女士有了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力证据,而保险公司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来证明,这样以来,案情“急转直下”。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投保单上的签字并非韩女士本人所签,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向其做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万多元保险金。

  法官点评: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诚信合同,诚信原则要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否做到诚实信用,是构成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保险合同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告知义务。不仅投保人要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地告知保险公司,不应隐着瞒着,否则一旦查实,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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