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 负次要责任方反多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0-10-18 10:02:05
导读:
车辆肇事后,负次要责任的一方赔付的金额反而比较大。为什么呢?究其原因原来是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问题。近日,家住盐津县庙坝乡的吴某驾驶借来的一辆无牌无照二轮摩托车,从庙坝乡至石笋村途中与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双方均受伤。其中,造成徐某经济损失39974.71元,吴某经济损失1770.30元。两车均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事后,主要责任者徐某提
车辆肇事后,负次要责任的一方赔付的金额反而比较大。为什么呢?究其原因原来是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问题。
近日,家住盐津县庙坝乡的吴某驾驶借来的一辆无牌无照二轮摩托车,从庙坝乡至石笋村途中与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双方均受伤。其中,造成徐某经济损失39974.71元,吴某经济损失1770.30元。两车均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
事后,主要责任者徐某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及车主承担因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71834.60元。而被告方吴某及车主认为,双方均有损失,应按照责任划分由徐某承担90%的责任,车主承担徐某损失的10%。
盐津法院认为,机动车辆需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方可上路行驶。该案中发生事故的两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彼此应首先对对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11万,财产损失2000元)内赔偿,不足部分方按责任划分承担责任。虽然吴某责任小,但对方损失金额大(39974.71元),徐某责任大,但对方损失金额小(1770.30元),且均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法院判决由吴某赔偿徐某27982.29元,车主赔偿徐某11992.42元,徐某赔偿吴某177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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