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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 保户自掏4万“侦破费”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09-04-17 09:18:54
导读: “满60天未查明下落”,警方出具证明,保险公司负责索赔。这是某保险公司制定的“盗抢险条款”中的规定。李女士在丢车65天后买了新车,并在追索索赔金4个多月无果后,却被告之车已找回,保险公司不但不给理赔,还通知她称可能要承担4万多元的“侦破费”。这样的结果,让李女士气愤不已。 车丢4个月,为何不理赔?李女士在投诉时称,2007年12月,她花20万元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花6000多元投保了

  “满60天未查明下落”,警方出具证明,保险公司负责索赔。这是某保险公司制定的“盗抢险条款”中的规定。李女士在丢车65天后买了新车,并在追索索赔金4个多月无果后,却被告之车已找回,保险公司不但不给理赔,还通知她称可能要承担4万多元的“侦破费”。这样的结果,让李女士气愤不已。

    车丢4个月,为何不理赔?

  李女士在投诉时称,2007年12月,她花20万元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花6000多元投保了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车辆全险,其间,经人介绍,由静海的“百车汇”全权代办了车辆的保险手续。“2008年10月11日中午,我把车停在家门口的楼下,锁好了车门、车窗。但是,等我出门时,却发现刚买不到一年的爱车竟然丢了。我立刻报了警,还通知了保险公司。”当地派出所与刑侦部门赶到现场,立案侦查,录取了相关材料,保险公司也派人到了现场,并告诉我索赔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不到一个月的时候,我就准备好了所有材料,及时上报给了保险公司。对方告诉我过几天就可以拿到索赔款。”李女士说,她经过了解得知,某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盗抢险”保险条款中规定,丢车60天后找不到,保险公司负责索赔全款,“我与丈夫都是做生意的,没有车肯定是不行,于是,在丢车的65天时仍没有听到车辆找回的消息,就另外买了一辆轿车。”令她没有想到的是,保险理赔事宜却由此无休止地拖了下来,4个月过去了,仍没有见到理赔款。

  “我多次找静海车百汇的代办人,也反复找过某保险公司的人,但却没有任何动静。2月下旬,某保险公司却突然通知我说,丢的车找到了……”李女士说,某保险公司的人告诉她称车是在河北省找到的,被偷车贼销赃到了那里,保险公司让她去提车,并说当地警方还要收什么将近5万元的“侦破费”。“听说这辆车已经毁坏的相当严重,车漆给重新喷了,连车架子号都被磨掉了,还怎么开?更何况,我已经买了新车,车提回来,我的这辆车怎么处理?保险条款白纸黑字'60天找不到赔钱’,保险公司却拖着不赔钱,耗到车辆找到,反过来却要赖账,怎能不讲信用?”李女士无奈地对记者说。

    本人没到场,不能赔钱

  记者先是与代办李女士保险的“百车汇”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代办人陈某说:“我只是一个代理机构,就是在帮忙,我尽力了,这件事情跟我没有关系。按规定,车既然找到了,车主就应该拿车,而不能要钱。不过,李女士也有她的道理,她可以去寻求法律,如果法院说该给赔,那就该索赔……”

    记者随后多次联系某保险公司,该公司理赔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该公司是在按条款办事,所有流程没有问题,“李女士的车是丢了4个月,她也委托代办人准备了理赔手续。但关键问题是,办理理赔,必须是本人亲自到场办理,权益转让书也要本人签字。我们多次让代办人转告李女士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但都没有见到人,所以索赔款一直下不来。因为索赔款一直没有下来,即使过了60天期限,也只能把找到的丢车还给原车主。”该负责人称,据他所知,该车被找到后,发现车况还是不错的,车辆一旦被提到天津后,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该车的修复费用。

  “至于侦破费,那是当地警方要的,跟保险公司无关。”该负责人解释称,尽管侦破案件是警方的义务与责任,但支付“侦破费”已是行业内的惯例,警方自有经费不足,河北省的公安部门既然提出来了,保险公司也没有办法,不过,某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替车主支付这笔费用给警方,作为给警方的奖励。

  记者在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盗抢险保险条款》上看到,该条款第4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与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索赔:(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这条写得很清楚呀,李女士的车丢失超过60天,也有公安局的证明,为什么不给索赔?”对于记者的疑问,某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将手指指向了该条款的第25条: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索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该负责人称,公司就是根据该条款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

   车款“莫名其妙”地赔了

  对于某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上述“玄奥”,张盈律师事务所刘新宇律师接受采访时称,首先,该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某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如果发生歧义,应该倾向于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其次,该保险条款第4条明确规定,超过60天就应索赔全车损失,第4条中并没有“除外”的规定,自然应照此执行,“否则,车主丢了车,保险公司都拖着不赔,耗到公安机关破案后,再拿出第25条来拒赔,消费者的权益如何维护?”刘律师称,某保险公司的做法是不诚信的表现,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诉讼的渠道维权。

    对于某保险公司的上述答复,李女士称:“车丢了超过60天,就应该把索赔款给我,车找没找到跟我没有关系。自打丢车后,我多次与某保险公司联系,他们怎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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