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1、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国内的金融保险业界应在制定绿色保险发展战略,在投资融资、产品设计和销售服务等方面着力展开全新探索。比如,在业务发展中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导入绿色保险理念,丰富绿色保险内涵,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更注重人类生存环境、节约资源和客户满意度。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同时,服务于绿色经济,力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真正由做大做强走向做优做久。还有,引导绿色保险消费,大力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有针对性地引导保险需求。如厘定绿色保险费率,对低碳环保行业发展(比如新能源汽车)给予费率优惠。通过保险的差别定价机制,为绿色制造企业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促进绿色产业升级等等。为了增强国民的绿色生活理念,金融保险业界尚需在强化绿色意识上下大工夫,加大环保公益广告的投入,为积极赞助或捐赠环保事业多出力。
在探索绿色保险投资方面,在政策允许下,可以充分发挥保险资金数量大、期限长的特点,支持绿色经济的发展。可以考虑设立“绿色保险产业投资基金”, 直接投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绿色农业等项目。为实行绿色保险运营,提倡继续推行无纸化办公管理,探索3G技术下保险公司运营管理模式,努力提高信息化运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在保险企业中的应用,逐步实现投保、承保、保全、理赔等电子化、网络化和自助化,最终全面实现保险业的低碳运营。
为营造绿色保险环境,当然还需要加强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建设,建立鼓励绿色保险发展的体制机制,而构建绿色保险发展的协调机制,共同建设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绿色保险市场,政府加大推进和政策支持力度尤其重要。